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陈某某与沧州中天伟业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
被告沧州中天伟业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伟,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占栋,河北宁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沧州中天伟业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占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委托代理人孙占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2014年12月30日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卫生纸等物品,并约定原告预交被告保证金5000元,由被告按货物价格及时向原告支付货款,后原告依约定陆续向被告提供货物,但被告未按约定及时给付货款,截至2015年12月31日经原、被告双方对账被告欠原告货款195535.78元,保证金5000元,共计200535.78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另查明,被告辩称还款期限是2017年12月1日,经查原告提供的欠条上该条款已勾除,并经原、被告双方确认。
以上事实有开庭笔录,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两份欠条可供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沧州中天伟业商城股份有限公司欠原告陈某某货款195535.78元、保证金5000元,至今未清偿,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沧州中天伟业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清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沧州中天伟业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陈某某货款195535.78元,保证金5000元,共计200535.7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4元,由被告沧州中天伟业商城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占营

书记员:杨胜勇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