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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张家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某
张宏(湖北章华律师事务所)
张家洪

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无业。
委托代理人张宏,湖北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个体经营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家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4月4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昌子国
审判员:胡忠荣
审判员:陈恢臣

书记员: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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