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
张宏(湖北章华律师事务所)
张家洪
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无业。
委托代理人张宏,湖北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个体经营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家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4月4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昌子国
审判员:胡忠荣
审判员:陈恢臣
书记员:杨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