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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孙某某、凌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昌,上海大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泓汶,上海大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凌美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某(系凌美英丈夫),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凌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李  霞

书记员:胡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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