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炎,上海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果,上海明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御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岚丰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果,上海明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某、杨某与被告唐某某、第三人上海御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杨某在收到本院签发的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按时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 琳
书记员:高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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