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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陈某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苏丹,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贾欣良,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
被告陈某某,男。
被告周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某、周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嫱嫱

书记员: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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