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苏丹,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贾欣良,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
被告陈某某,男。
被告周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某、周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嫱嫱
书记员: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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