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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闫某、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阳原县(未到庭)。委托代理人王志刚,河北冀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朔州市怀仁县(未到庭)。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负责人:王俊斌。经理。住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新建南路83号。委托代理人:王雅娟,大同市新华街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原告陈某与被告闫某、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作出(2018)冀0727民初239号民事判决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判决书中原告陈富,更正为“陈某”。

审判员  张树

书记员: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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