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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襄阳市第五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某
汪涛(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
姚飞(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
襄阳市第五人民医院
徐静波
周圣强(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高子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陈某某的妻子。
委托代理人汪涛、姚飞,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襄阳市第五人民医院,住所地襄阳市东风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周天文,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徐静波,该医院副院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周圣强,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襄阳市第五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五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作出的(2014)鄂樊城民二初字第00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汪涛、姚飞,被上诉人五医院委托代理人徐静波、周圣强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患者在医疗机构的治疗疾病过程中,依法享有知情权。
五医院为患者陈某某开具服用“盐酸特拉唑嗪胶囊”严重副作用是否对其履行了告知义务的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裁定如下:一、撤销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于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作出的(2014)鄂樊城民二初字第00364号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患者在医疗机构的治疗疾病过程中,依法享有知情权。
五医院为患者陈某某开具服用“盐酸特拉唑嗪胶囊”严重副作用是否对其履行了告知义务的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裁定如下:一、撤销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于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作出的(2014)鄂樊城民二初字第00364号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王定强

书记员:童开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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