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勇,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娟姿,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荆州市太岳路与共青路交汇处和兴公寓一楼。
负责人李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传凯,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黄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以与被告黄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庭外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以与被告黄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庭外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原告陈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黄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219元,撤诉减半收取609.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朱 文
书记员:李姗姗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