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陈某某与池又清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某
陈志鹏(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
池又清
陈峰(湖北峰鼎律师事务所)

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志鹏,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池又清。
委托代理人陈峰,湖北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签收法律文书等。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池又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亚斌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蔡伟、潘亮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陈志鹏,被告池又清的委托代理人陈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被告池又清在原告陈某某所在公司打工,已取得了应得的劳动报酬,于2013年12月8日离职后结清了全部的工资,并已作出了工资已结清的承诺声明。在劳务关系终结后,原告陈某某因操作不当将汇给他人的款项汇给被告池又清,被告池又清再次取得原告陈某某汇款21600元,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对原告陈某某主张被告池又清返还216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池又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陈某某汇款21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池又清负担,原告陈某某承担其他诉讼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350元。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被告池又清在原告陈某某所在公司打工,已取得了应得的劳动报酬,于2013年12月8日离职后结清了全部的工资,并已作出了工资已结清的承诺声明。在劳务关系终结后,原告陈某某因操作不当将汇给他人的款项汇给被告池又清,被告池又清再次取得原告陈某某汇款21600元,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对原告陈某某主张被告池又清返还216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池又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陈某某汇款21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池又清负担,原告陈某某承担其他诉讼费用。

审判长:张亚斌
审判员:蔡伟
审判员:潘亮

书记员:熊曾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