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陕西省山阳县。
委托代理人:周世国(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典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远安县。
委托代理人:刘华(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张某某名下的11万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张某某名下的11万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群峰
书记员:余家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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