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陈某与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
杨钧(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
谭建春(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
袁某某
吴勇(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
秦建周(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

原告陈某,男。
委托代理人杨钧,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建春,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吴勇,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建周,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诉被告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5月28日作出(2012)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349号民事判决书,因原告陈某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2012)鄂宜昌中民一终字第00478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2012)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349号民事判决并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贾立荣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蒋新、人民陪审员陶勇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钧,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吴勇、秦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不具备民间借贷的形式要件,也不符合民间借贷的特征。原告陈某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与被告袁某某有资金往来,而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代理被告袁某某的胡庆林在与原告陈某办理的全部手续中均未反映出有关借贷情况。故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  、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不具备民间借贷的形式要件,也不符合民间借贷的特征。原告陈某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与被告袁某某有资金往来,而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代理被告袁某某的胡庆林在与原告陈某办理的全部手续中均未反映出有关借贷情况。故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  、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

审判长:贾立荣
审判员:蒋新
审判员:陶勇

书记员:郭露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