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诉讼委托代理人:徐卫红,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奉贤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某与被申请人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某要求对徐平名下财产计人民币2,350,000元采取查封、冻结措施并已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平名下财产计人民币2,350,00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管玉洁
书记员:张筱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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