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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邑县人,现住本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凤,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乔,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栗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邑县村人,现住本村3。

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油漆款2909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后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的数额29090元为2409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经销家具漆,自2016年开始,原告为被告供应家具漆,经原、被告结算至2017年11月16日被告共欠原告油漆款29090元,双方对账后均对欠款数额无异议,并签字确认。该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未能给付。诉讼期间被告给付原告油漆款5000元。栗某某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欠款人栗某某签名的欠条,证实被告欠款的事实及数额。本院经审查,证据形式合法,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经销家具漆,自2016年开始,原告为被告供应家具漆,经原、被告结算至2017年11月16日被告共欠原告油漆款29090元,双方签字确认。诉讼期间被告栗某某给付原告陈某某油漆款5000元,现被告欠原告油漆款24090元。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栗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购买货物理应给付货款。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油漆款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不到庭应诉,也不答辩,理应承担对己不利的诉讼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栗某某给付原告陈某某油漆款24090元。判决生效后二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3元,由被告栗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晓霞

书记员: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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