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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邑县,委托代理人:李文凤,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男,汉族,1987年7月14日,
陈某某与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延华
书记员:李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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