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
法定代理人:杨某(系原告陈某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胜,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吴某。
被告:徐某。系被告吴某之父。
被告:吴燕燕。系被告吴某之母。
原告陈某与被告吴某、徐某、吴燕燕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 判 长 程杨仲 审 判 员 李海明 人民陪审员 金新民
书记员: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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