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
曾雄建(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
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巴东县供电公司
高平(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曾雄建,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巴东县供电公司。
负责人刘兴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平,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诉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巴东县供电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陈某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长:刘圣远
审判员:石英雄
审判员:黄海燕
书记员: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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