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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袁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福昌,上海通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聿,上海通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袁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林  青

书记员:周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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