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陈百川与加格达奇区人民医院、大兴安岭地区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百川,男,1976年2月24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杰,黑龙江洪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加格达奇区人民医院,住所地加格达奇区朝阳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生,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力平,该院副院长。
被告:大兴安岭地区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加格达奇区朝阳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龙,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锋,该院医务科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义,该院副院长。

原告陈百川与被告加格达奇区人民医院、被告大兴安岭地区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陈百川以无力支付鉴定费为由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陈百川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百川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元,由陈百川负担。

审判员 李明站

书记员: 梁爽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