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登科,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邢台市高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增敏,河北鑫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县欣盛矿产品加工厂,住所地邢台县皇寺镇沙峪村。
负责人:樊建军,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晓广,男,系樊建军儿子。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
被告:李庆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县。
第三人:樊建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晓广(系第三人儿子),男,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
陈登科与被告邢台县欣盛矿产品加工厂、李某某、李庆聚、第三人樊建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原告陈登科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登科撤诉。
案件受理费9,930元,减半收取计4,965元,由原告陈登科负担。
审判员 李随良
书记员: 贾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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