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璐佳,上海市晨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隽瑶,上海市晨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曙光,上海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因故向本院申请撤诉,未与有关法律相悖,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00元、保全费1,395元,合计3,2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薛 靓
书记员:徐旻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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