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
张连某
刘伟(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
原告陈某某。
被告张连某。
委托代理人刘伟,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连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85元,减半收取184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85元,减半收取184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江滨
书记员:岳翠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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