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陈某某与张连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某
张连某
刘伟(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

原告陈某某。
被告张连某。
委托代理人刘伟,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连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85元,减半收取184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85元,减半收取184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江滨

书记员:岳翠霞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