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鸡西市梨树区。
被告:赵某某,男,住鸡西市梨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民诉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受理后,由本院审判员郭兰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卜奎林、人民陪审员王忠财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0元,诉讼保全费520元,由原告陈某民承担。
审 判 长 郭兰君 审 判 员 卜奎林 人民陪审员 王忠财
书记员:郭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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