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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胡某新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
委托代理人张宏斌,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胡某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
委托代理人祁静梅,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胡某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宏斌,被告胡某新及其委托代理人祁静梅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无合伙协议但实际上形成合伙关系,其合伙未经结算,双方对合伙期间的支出存在争议,致使账务无法查清,盈亏无法确定,无法进行合理分割。原告举证不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玉定 审 判 员  陶北华 人民陪审员  章忠新

书记员:李雨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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