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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沈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传磊,上海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大玩家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XXX号院3号楼8层806室。
  法定代表人:维军。
  被告: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原告陈某诉被告北京大玩家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沈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钱伟兰

书记员:梁  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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