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
赵亚明(河北谐和律师事务所)
董某某
原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某,农民,现住黑龙江省汤原县。
委托代理人:赵亚明,河北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某某。
被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某某,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董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
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谷奎
书记员:王爱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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