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户籍地汉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忠银,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开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在诉讼中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体现,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吴泽新
书记员:王姝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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