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
李占廷(河北李占廷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付某伍
付立强
米俊生
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占廷,系河北李占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院头镇曹家庄村。
被告付某伍,成年。
被告付立强,成年。
被告米俊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院头镇院头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付某伍、付立强、米俊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周彦廷
书记员:焦立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