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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张某某、付某伍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某
李占廷(河北李占廷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付某伍
付立强
米俊生

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占廷,系河北李占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院头镇曹家庄村。
被告付某伍,成年。
被告付立强,成年。
被告米俊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院头镇院头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付某伍、付立强、米俊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周彦廷

书记员:焦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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