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
刘立华(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
陈响生
方树广
谢文益
方某某
衡水市开发区诚实汽车运输队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姜少波
原告陈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立华,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响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系陈某某之叔。
被告方树广,农民。
委托代理人谢文益,男。
被告方某某。
委托代理人谢文益,男。
被告衡水市开发区诚实汽车运输队,住址:衡水市桃城区。
法定代表人钱明哲,男,经理。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
负责人高文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少波,男。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方树广、方某某、衡水市开发区诚实汽车运输队、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孔祥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立华及其叔叔陈响生,被告方树广、方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谢文益,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永安保险河北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姜少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衡水市开发区诚实汽车运输队(以下简称诚实汽车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交通事故的发生,给原告人身及经济造成的损失应得到合理的赔偿。原、被告对南宫市交警大队出具的公交认字(2013)第00201号责任认定书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事故车辆冀T×××××、冀T×××××挂重型货车挂靠在被告诚实汽车队,实际由车主方某某控制并取得相应利润,故此原告的损失应由方某某负责赔偿,诚实汽车队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方树广与方某某系夫妻关系,事故车辆为其家庭所有,故被告方树广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故车辆在被告永安财产保险河北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被告永安财产保险河北分公司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综上,原告可列入赔偿范围的项目为:1、医疗费4432元。2、误工费125元/天*97天为12125元。3、护理费125元/天*7天为875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7天为350元。合计17782元。应由被告永安保险河北分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予以赔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 、第19、20、21、22、23、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778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被告方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交通事故的发生,给原告人身及经济造成的损失应得到合理的赔偿。原、被告对南宫市交警大队出具的公交认字(2013)第00201号责任认定书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事故车辆冀T×××××、冀T×××××挂重型货车挂靠在被告诚实汽车队,实际由车主方某某控制并取得相应利润,故此原告的损失应由方某某负责赔偿,诚实汽车队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方树广与方某某系夫妻关系,事故车辆为其家庭所有,故被告方树广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故车辆在被告永安财产保险河北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被告永安财产保险河北分公司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综上,原告可列入赔偿范围的项目为:1、医疗费4432元。2、误工费125元/天*97天为12125元。3、护理费125元/天*7天为875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7天为350元。合计17782元。应由被告永安保险河北分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予以赔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 、第19、20、21、22、23、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778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被告方某某承担。
审判长:孔祥通
书记员:赵英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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