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瑞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桂霞,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艳,黑龙江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原告陈瑞安与被告何某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瑞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桂霞、被告何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艳、被告陈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瑞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610,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陈瑞安系陈某父亲,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4月,二被告购买位于齐齐哈尔市××海家园××单元××室房产,房产总价1,230,000.00元,二被告向陈瑞安借款。2014年4月8日,陈瑞安转账给卖房人张凤房款600,000.00元,4月15日转给张凤房款610,000.00元。二被告已偿还借款600,000.00元,剩余610,000.00元借款未偿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庭审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其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陈瑞安与陈某系父女关系,陈某与何某某系夫妻关系。2014年4月,陈某、何某某因购买位于齐齐哈尔市××海家园××单元××室房产需要资金,向陈瑞安借款总计1,210,000.00元。2014年4月8日、4月15日,陈瑞安分两次将购房款1,210,000.00元转账给卖房人张凤。陈某、何某某已偿还借款600,000.00元,剩余610,000.00元借款未偿还。
本院认为,陈某、何某某因购买住房需要,向陈瑞安借款,对于借款的事实、金额,陈某、何某某没有异议,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陈某、何某某应当按照陈瑞安指定日期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何某某关于借款已经还清的辩解,其申请出庭的证人证言均证实何某某于2014年4月左右还款,而陈瑞安提交的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2民终310号民事判决书查明事实部分认定陈某、何某某还款600,000.00元。陈瑞安提交的生效民事判决书的证明力强于证人证言,且证人证言证实的还款时间早于民事判决书判决的时间,故对证人证言不予采信。陈某、何某某系夫妻关系且借款用于购买住房,二被告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陈瑞安的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何某某、陈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瑞安借款610,000.00元。
被告何某某、陈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00.00元,减半收取4,950.00元,保全费4,020.00元,由被告何某某、陈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铸
书记员: 姚雪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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