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其他商业工作人员,现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伟娜,女,河北德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林牧渔劳动者,现住邢台市内丘县。
第三人:张哲辉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陈某与张某某、张哲辉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孙昕普
书记员: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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