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浩,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申请人:包玲敏,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申请人:上海晴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职务不详。
申请人陈某某与被申请人朱某某、包玲敏、上海晴焱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某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7,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立即查封被申请人朱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三新北路XXX弄XXX号房屋;
二、立即查封被申请人朱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谷阳北路XXX号一层房屋;
三、立即查封被申请人朱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茸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四、立即查封被申请人朱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新松江路XXX号XXX室房屋;
五、立即查封被申请人包玲敏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文翔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燕华
书记员:周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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