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
吴涛(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
缪某某
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涛,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缪某某。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缪继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吴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缪继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缪某某资金困难向原告陈某某借款190万元,在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中已确认了借款的实际数额,被告虽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的书面证据,足以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90万元未还的事实。被告依法应当偿还原告的借款并支付利息。双方对借款利息的约定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的本院不予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第八十四条 、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缪继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某某借款本金190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2年6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1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6900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第(一)款 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汇缴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农行随州市分行开发区支行,账号:17×××80。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缪某某资金困难向原告陈某某借款190万元,在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中已确认了借款的实际数额,被告虽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的书面证据,足以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90万元未还的事实。被告依法应当偿还原告的借款并支付利息。双方对借款利息的约定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的本院不予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第八十四条 、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缪继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某某借款本金190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2年6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1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6900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陈汉平
审判员:郭志国
审判员:陈义国
书记员:张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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