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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万均,安陆市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主张、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签法律文书。被申请人: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友清,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参加听证,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代签法律文书等。

再审申请人陈某与被申请人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鄂0982民初8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再审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陈某提出申请再审请��:1.撤销安陆市人民法院(2017)鄂0982民初82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改判再审申请人不承担被申请人债务170000元;2.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陆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2017)鄂0982民初826号民事判决。该判决明显程序违法,申请人一直在家法院适用公告送达以致申请人未得到开庭通知不能到庭参加诉讼并主张自己的权利。安陆市人民法院未查明案件事实盲目确认申请人已故丈夫的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申请人从2012年一直在家务农和照顾交通事故致残的姐姐陈瑛未与丈夫唐文波同居生活,直到唐文波在外工伤死亡。申请人对丈夫唐文波在外务工情况一概不知,其对外借款申请人也毫不知晓。综上所述,不能认定唐文波的借款为夫妻共���债务。因此,原审程序违法以致判决错误,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并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被申请人曹某某提交意见称,1.再审申请人已超过法定的再审申请时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应在六个月以内申请再审,本案原审判决的生效时间是2017年12月12日,申请再审的时间超过规定时效。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和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申请人的情况不符合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和第(十三)项规定,人民法院不能裁定启动再审。3.申请人在再审申请书当中,说明的两个再审申请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案适用公告送达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申请人并没有否认17万元借款的真实性,只是说不知情,被申请人曹某某与申请人的丈夫唐文波借款是真实的,曹某某有出借能力��还有借条、现金付款凭证,当时是申请人的丈夫需要资金周转,到曹某某开的餐馆去拿的现金。还款时唐文波还拿了一张空头支票,口头约定是两万元的利息,后曹某某拿这个支票去兑现的时候才发现没有钱,所以借款的真实性不容质疑。综上,被申请人认为借款关系真实,人民法院原判决事实清楚,合法有效,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时效已超过,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请求。本院经审查,2017年5月9日,本院受理原审原告曹某某与原审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受理后,原审在无原审被告陈某的电话联系方式通知应诉,直接送达无果的情况下,依法通过报纸刊登公告对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同时,到原审被告陈某住所地安陆××××店镇程畈村村民委员会门口公示栏张贴了公告,告知应诉和开庭时间等��并进行拍照留痕记录在卷。2017年8月29日,本院公开缺席审理,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2017)鄂0982民初826号民事判决,通过报纸刊登宣判公告和到原审被告陈某住所地安陆××××店镇程畈村村民委员会门口公示栏张贴公告送达了判决书,并进行拍照留痕记录在卷。此间被告未提出上诉,该判决书于2017年12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陈某丈夫唐文波向曹某某(原债权人)借款发生在陈某与唐文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陈某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唐文波与曹某某之间的债务属唐文波个人债务。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本案原审依法对原审被告陈某通过登报刊登公告及在陈某住所地安陆××××店镇程畈村村民委员会以张贴公告方式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及判决书,再审申请人陈某称原审未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及判决书的理由不能成立。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超过申请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根据再审申请人所举示的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或债务不真实。综上,再审申请人陈某的再审申请,超过申请再审期限;其再审申请事由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陈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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