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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郭建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浙江省天台县人,现住河北省香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洪勇,河北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建军,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香河县人,住香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红,香河县县城腾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郭建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坏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98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春艳

书记员:董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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