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丰,河北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汉族,职业,现住唐山市乐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现坤,河北正扬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某某与张某某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判员 赵小军
书记员:王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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