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陈某某与天平汽车保险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鲁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广有,河北王广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海燕,河北王广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平汽车保险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爱民西道169号学院区集中供热办公楼。
负责人:张东升,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雅萍,系该公司职员。
原审被告:鲁某某。

上诉人陈某某与被上诉人天平汽车保险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平保险公司)、原审被告鲁某某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上诉人陈某某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廊安民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谢海燕、被上诉人天平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雅萍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鲁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鲁某某驾驶着天平保险公司交强险所承保的冀R×××××号小客车与上诉人陈某某发生身体接触,造成原告陈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鲁某某因移动事故现场,且未设标记,故被认定为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诉人陈某某不应承担此事故的责任。对于本次事故中上诉人陈某某所遭受的各项合理损失被上诉人天平保险公司理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依法应予以赔偿。对于本次事故中上诉人陈某某主张的误工费及护理费,因其在原审法院所提供的证据不符合法律形式,且其在二审中亦未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故此原审法院依据河北省2012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农林牧渔业标准12825元,支持其57天误工费2003元,并支持其27天护理费949元并无不妥。上诉人陈某某上诉所称的原审法院未按其误工工资及其护理人员的误工工资标准支持其误工费和护理费属认定事实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亦不能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及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宋强
审判员 张良健
审判员 赵洪亮

书记员: 王强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