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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现军诉张海军、易县北市永某页岩砖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现军
高韶刚
邢跃进
张海军
卢印刚
易县北市永某页岩砖厂
河北侯美清律师事务所
李保信

原告陈现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曲阳县。
委托代理人高韶刚,石家庄市行唐巨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邢跃进,石家庄市行唐巨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海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易县。
委托代理人卢印刚,易县朝阳西路双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易县北市永某页岩砖厂
负责人张海军,男,该砖厂
负责人。
住所地河北省易县。
委托代理人任志永,河北侯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保信,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曲阳县。
原告陈现军与被告张海军、易县北市永某页岩砖厂(以下简称页岩砖厂)、第三人李保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现军及其诉讼代理人高韶刚、邢跃进,被告张海军的诉讼代理人卢印刚,被告页岩砖厂的诉讼代理人任志永,第三人李保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欠其塑料布款206935元,虽然提供了案外人高某某、牛某某、王某某及第三人李保信出具的欠条及收条,但未提供这四人给其出具欠条收条是履行的被告页岩砖厂的职务行为或系经过了被告页岩砖厂的授权,同时也未提供其出售的塑料布确实由被告页岩砖厂使用。且二被告均否认自己与原告有业务上的往来,亦否认购买过原告的货物。故此,原告主张二被告偿还货款206935元的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现军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404元,由原告陈现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欠其塑料布款206935元,虽然提供了案外人高某某、牛某某、王某某及第三人李保信出具的欠条及收条,但未提供这四人给其出具欠条收条是履行的被告页岩砖厂的职务行为或系经过了被告页岩砖厂的授权,同时也未提供其出售的塑料布确实由被告页岩砖厂使用。且二被告均否认自己与原告有业务上的往来,亦否认购买过原告的货物。故此,原告主张二被告偿还货款206935元的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现军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404元,由原告陈现军负担。

审判长:梁红梅
审判员:樊宁
审判员:李洪海

书记员:王中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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