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
王素秋
钱勇(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王文选
杨某某
于海永(河北秉信律师事务所)
孙倩(河北秉信律师事务所)
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王素秋,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原告陈某某的女儿,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钱勇,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文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
被告杨某某,女,汉族,住唐山市。
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于海永,河北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孙倩,河北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文选、杨某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高玉琢
书记员:闫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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