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
被告:霸州市胜某某常利汽车维护厂。
经营者:王喜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
委托代理人:杜庆新,河北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霸州市胜某某常利汽车维护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蔡德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查明:二被告于2014年5月12日向原告借款1100000元,月利率1.2%,期限一年,2014年7月28日向原告借款450000元,月利率1.3%,期限一年,两笔借款共计1550000元,原告依约履行给付借款义务,但至今二被告未偿还借款。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二被告给付借款1550000元并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某某、霸州市胜某某常利汽车维护厂下欠原告陈某某借款本金1550000元,二被告定于2016年9月1日前还清本息,其中1100000元利息自2014年5月12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450000元利息自2014年7月8日起按月利率1.3%计算;双方别无纠葛;
二、案件受理费18750元减半收取9375元由二被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蔡德胜
书记员:高吉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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