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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陈某某与冀州市金泉投资有限公司、河北可耐特玻璃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冀州区。申请人: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系原告陈某某之丈夫),男,基本情况同上。被申请人:冀州市金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滏阳路南侧。法定代表人:王萍,总经理。被申请人:河北可耐特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兴华南大街1198号。法定代表人:郜东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邢少谦,河北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二0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2017)冀1181民初49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本案已调解结案,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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