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
代红晓(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
杨某某辉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
高玲玲(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
原告:陈某某。
,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委托代理人:代红晓,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
被告:杨某某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63112262M。
住所地:新乡市华兰大道509号。
负责人:夏少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玲玲,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某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郭倩倩
书记员:王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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