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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杨某某辉、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某
代红晓(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
杨某某辉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
高玲玲(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

原告:陈某某。
,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委托代理人:代红晓,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
被告:杨某某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63112262M。
住所地:新乡市华兰大道509号。
负责人:夏少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玲玲,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某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郭倩倩

书记员:王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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