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
陈俊(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
李某
李某
刘光海
仰勤珍
刘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
胡琼剑(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
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俊,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参与庭审,代为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李某。
系受害人刘小磊之妻。
被告李某。
法定代理人李某,系原告李某之母。
被告刘光海。
系受害人刘小磊之父。
被告仰勤珍。
系受害人刘小磊之母。
被告刘磊。
系鄂K×××××号小轿车车主。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北京路69号。
诉讼代表人贺学兵,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琼剑,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代为承认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为反诉等。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被告李某、被告刘光海、被告仰勤珍、被告刘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周莺
书记员: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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