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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和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某
金霞(河北王树国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承德喜上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隆化镇超梁沟村。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金霞,河北王树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申请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中关镇王栅子村64号。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承德喜上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中关镇中关村。
代表人吴艳军,经理。
申请人陈某某与被申请人刘某某、承德喜上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某某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刘某某驾驶的冀HM2751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扣押。案外人张海鹏自愿以其自有的车牌号为冀H0061M号小型轿车一辆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刘某某驾驶的冀HM2751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扣押。在扣押期间不得买卖、过户及设定其他权利。
申请人陈某某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刘某某驾驶的冀HM2751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扣押。在扣押期间不得买卖、过户及设定其他权利。
申请人陈某某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长:高贵

书记员:张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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