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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某
田贺山(河北福山律师事务所)
王某

原告:陈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田贺山,河北福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农民。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田贺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应当按照期限如数还款,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剩余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陈某某借款人民币35000元。
案件受理费675元,诉讼保全费35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应当按照期限如数还款,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剩余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陈某某借款人民币35000元。
案件受理费675元,诉讼保全费35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审判长:徐晓红
审判员:杨爱华
审判员:张宁

书记员:刘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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