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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刘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立国,黑龙江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
被告:周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周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00元、利息人民币8,400.00元,本息合计人民币68,400.00元,并由二被告负担本案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19日,被告刘某某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60,000.00元,约定短期之内偿还,借款按月息2分标准计算利息。借款后至今,被告刘某某未偿还借款本金,只偿还部分借款利息。截止至2016年7月19日,被告刘某某共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00元、利息人民币8400.00元。又因被告周冰与被告刘某某在借款期间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笔借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此款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未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刘某某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原告仍不能确定被告刘某某的送达地址且原告逾期未向本院提交被告刘某某下落不明的证明并交纳公告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510.00元,退还原告陈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丽君 审 判 员  于 鹏 人民陪审员  刘雪山

书记员: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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