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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锦州丙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某
刘洪峰(黑龙江洪峰律师事务所)
锦州丙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明伟(黑龙江远东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陈某某(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刘洪峰,黑龙江洪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锦州丙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解放东路百股村101室。
法定代表人常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明伟,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某某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肇东市人民法院(2014)肇民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刘洪峰,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明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肇东市人民法院(2014)肇民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肇东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肇东市人民法院(2014)肇民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肇东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石云丽
审判员:赵明
审判员:杨晓涵

书记员:张霖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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