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
刘洪峰(黑龙江洪峰律师事务所)
锦州丙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明伟(黑龙江远东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陈某某(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刘洪峰,黑龙江洪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锦州丙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解放东路百股村101室。
法定代表人常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明伟,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某某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肇东市人民法院(2014)肇民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刘洪峰,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明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肇东市人民法院(2014)肇民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肇东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肇东市人民法院(2014)肇民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肇东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石云丽
审判员:赵明
审判员:杨晓涵
书记员:张霖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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