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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郭利华,湖北龙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秦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刘万全
书记员: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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