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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郭利华,湖北龙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秦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刘万全

书记员: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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