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
曹绍静(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陈某某
郭利华(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址宁晋县。
委托代理人曹绍静,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址宁晋县。
被告陈某某(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址宁晋县。
委托代理人郭利华,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址宁晋县。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绍静,被告陈某某、被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利华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被告争议的其母亲名下的冀(宁)第930097号宅基地证上的部分房产,北屋五间、西屋两间、门洞一间,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应依法认定为其父母的遗产。至于冀(宁)第930097号宅基地证上的南屋三间在原被告与其父母签订分家协议时已事实存在,该财产未在分家协议上及办理宅基地证时详细表述,且被告陈某某认为该房产是其个人的财产,对该财产的归属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建议原被告双方对该财产进一步确权后另案处理。2002年6月27日原被告父亲陈小章死亡,其生前并没有对自己遗产的归属留下书面遗嘱,其与妻子宋文琴的共同财产(遗产)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额。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因陈小章父母已先于其死亡,其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妻子宋文琴、大儿子陈某某、二儿子陈某某、三儿子陈某某、女儿陈某某五人共同平均继承,每人继承其遗产的五分之一,也就是陈小章和宋文琴遗产的十分之一,至此宋文琴占有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由原来的二分之一加上继承的十分之一为十分之六。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均继承陈小章、宋文琴夫妻共同财产(遗产)的十分之一。2012年8月25日宋文琴死亡,因其生前留有书面遗嘱,将属于其个人部分及其继承丈夫陈小章部分房产由其二儿子陈某某继承,此时陈某某继承房产份额为自己的十分之一和其母亲宋文琴的十分之六为十分之七,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继承份额仍为其父母房产的十分之一。宋文琴名下冀(宁)第930097号宅基地上现查明的属于原被告父母陈小章、宋文琴遗产(房产)的门洞一间属于过道,该宅基地证上的三间南屋的产权认定对门洞处理有较大影响,待三间南屋产权确定后,一并另案处理。剩余原被告父母的遗产(房产),北屋五间,西屋二间,根据评估价格确认为(5457元+5724元)11181元,由于原告陈某某应享有该房产产权的十分之七份额,且房屋分割会影响其使用价值,该财产应由原告陈某某整体取得,原告陈某某取得该房产后,根据评估价格,按照每人十分之一的继承份额付给被告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每人1118元的经济补偿。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争议的其母亲宋文琴名下冀(宁)第930097号宅基地上的北屋五间、西屋二间归原告陈某某所有。原告陈某某补偿被告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每人1118元。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被告争议的其母亲名下的冀(宁)第930097号宅基地证上的部分房产,北屋五间、西屋两间、门洞一间,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应依法认定为其父母的遗产。至于冀(宁)第930097号宅基地证上的南屋三间在原被告与其父母签订分家协议时已事实存在,该财产未在分家协议上及办理宅基地证时详细表述,且被告陈某某认为该房产是其个人的财产,对该财产的归属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建议原被告双方对该财产进一步确权后另案处理。2002年6月27日原被告父亲陈小章死亡,其生前并没有对自己遗产的归属留下书面遗嘱,其与妻子宋文琴的共同财产(遗产)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额。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因陈小章父母已先于其死亡,其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妻子宋文琴、大儿子陈某某、二儿子陈某某、三儿子陈某某、女儿陈某某五人共同平均继承,每人继承其遗产的五分之一,也就是陈小章和宋文琴遗产的十分之一,至此宋文琴占有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由原来的二分之一加上继承的十分之一为十分之六。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均继承陈小章、宋文琴夫妻共同财产(遗产)的十分之一。2012年8月25日宋文琴死亡,因其生前留有书面遗嘱,将属于其个人部分及其继承丈夫陈小章部分房产由其二儿子陈某某继承,此时陈某某继承房产份额为自己的十分之一和其母亲宋文琴的十分之六为十分之七,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继承份额仍为其父母房产的十分之一。宋文琴名下冀(宁)第930097号宅基地上现查明的属于原被告父母陈小章、宋文琴遗产(房产)的门洞一间属于过道,该宅基地证上的三间南屋的产权认定对门洞处理有较大影响,待三间南屋产权确定后,一并另案处理。剩余原被告父母的遗产(房产),北屋五间,西屋二间,根据评估价格确认为(5457元+5724元)11181元,由于原告陈某某应享有该房产产权的十分之七份额,且房屋分割会影响其使用价值,该财产应由原告陈某某整体取得,原告陈某某取得该房产后,根据评估价格,按照每人十分之一的继承份额付给被告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每人1118元的经济补偿。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争议的其母亲宋文琴名下冀(宁)第930097号宅基地上的北屋五间、西屋二间归原告陈某某所有。原告陈某某补偿被告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每人1118元。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成令
审判员:田新卯
审判员:刘文华
书记员:段阿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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