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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卢海林、卢某某诉英山县兴和客运有限公司、付海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某
刘立新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卢海林
卢某某
英山县兴和客运有限公司
张明棠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付海龙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王金科(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
陈龙(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

原告陈某某,农民。
法定代理人刘凤华,女,系陈某某之母。
原告卢海林。
法定代理人刘凤华,女,系卢海林外祖母。
原告卢某某。
法定代理人刘凤华,女,系卢某某外祖母。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立新。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英山县兴和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山县石头咀镇交管站院内。组织机构代码:79329422-0。
法定代表人张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明棠。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付海龙,英山县兴和客运有限公司驾驶员。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大道68号。组织机构代码:73520684-3。
负责人熊国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金科、陈龙,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陈某某、卢海林、卢某某与被告英山县兴和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和客运公司)、付海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财险黄冈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振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刘凤华及委托代理人刘立新、被告兴和客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明棠、被告付海龙、被告太保黄冈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最高人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陈某某、卢海林、卢某某因亲属卢啟明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所造成的损失274583元,由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225208.10元。其余损失49374.90由三原告自行承担。
上述赔偿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逾期履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052元,减半收取3026元,由被告英山县兴和客运公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费6052元,款汇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最高人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陈某某、卢海林、卢某某因亲属卢啟明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所造成的损失274583元,由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225208.10元。其余损失49374.90由三原告自行承担。
上述赔偿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逾期履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052元,减半收取3026元,由被告英山县兴和客运公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振华

书记员:丁浩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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