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陈某某、陈某某与天门市皂市镇人民政府、陈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天门市皂市镇人民政府
谢木占(湖北文学泉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洪炳成
陈某某
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史志强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门市皂市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皂市镇。
法定代表人刘许林,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谢木占,湖北文学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
上述二
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史志强,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陈某某,曾用名陈义斌。
委托代理人洪炳成。
上诉人天门市皂市镇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陈某某以及原审被告陈某某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4)鄂天门民二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天门市皂市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谢木占,被上诉人陈某某、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史志强,原审被告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洪炳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4)鄂天门民二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4)鄂天门民二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魏天红
审判员:任婕
审判员:胡煜婷

书记员:谢筱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