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皂市镇人民政府
谢木占(湖北文学泉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洪炳成
陈某某
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史志强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门市皂市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皂市镇。
法定代表人刘许林,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谢木占,湖北文学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
上述二
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史志强,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陈某某,曾用名陈义斌。
委托代理人洪炳成。
上诉人天门市皂市镇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陈某某以及原审被告陈某某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4)鄂天门民二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天门市皂市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谢木占,被上诉人陈某某、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史志强,原审被告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洪炳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4)鄂天门民二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4)鄂天门民二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魏天红
审判员:任婕
审判员:胡煜婷
书记员:谢筱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